政策解读:各地残保金新政纷纷出台 企业落地迫在眉睫 自强助力减免残保金万无一失发表时间:2020-12-22 16:54 政策解读:各地残保金新政纷纷出台 企业落地迫在眉睫 自强助力减免残保金万无一失自强集团提供企业残保金减免一站式解决方案![]() 浙江省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浙江省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持证残疾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对超比例安置单位的奖励政策落实力度,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意见》还鼓励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在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意见》提出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落实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对用工企业组织开展残疾人岗前、岗中、转岗培训,可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 ![]() ![]() 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奖励工作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6%比例安排具有本省户籍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人数超过 1 人(含 1 人)的,可申领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2倍的标准给予奖励。 ![]() ![]() 近期各地政策及减免方案一栏表 近期各地政策一览表 ![]() 残保金核算以北京为例 300人企业2019年应缴纳残保金585,000元,自强按照国家政策,定制残保金减免方案,根据政策,企业2019年重度残疾人雇佣月数为27个月,则: 企业实际雇佣成本为:(2200+1612)*27个月=102924元 综合计算企业节省成本=585000元-102924元=482076元 残保金节省82.4% ![]() 合作企业确保残保金审核万无一失 推荐残疾人就业实现人生梦想价值 ![]()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更加有效地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就业优先战略,贯彻“六稳”“六保”决策部署,正确处理好稳经济和稳就业、落实保障和推进就业、政策扶持和服务推动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和精准奖补、精准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更加稳定、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一)实行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l.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落实残保金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对于用人单位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停工停产15天及以上(含节假日)的,可按停工停产月数计算减免当年应缴残保金,其中停工停产达到15天不足1个月的,可按1个月计算,并实行征前减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 (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征期前当地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等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可记入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的用工人数,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加强征收环节部门协同共治。残联组织对用人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确定,并在年审结束后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建立残保金定期检查、信息推送机制,对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或未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及时催报并催(追)缴残保金。 三、加大力度,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一)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残疾人就业支出比重。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激励力度。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持证残疾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对超比例安置单位的奖励政策落实力度,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超比例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和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助。 (三)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落实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鼓励个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对以员工制方式组织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每年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开发垃圾分类管理员等一批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政府和乡镇(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新增彩票经营网点,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可在公共场所设立专门的彩票销售亭,免费(或优惠)提供给残疾人经营。 (四)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落实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对用工企业组织开展残疾人岗前、岗中、转岗培训,可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建立以就业转化率为导向的培训|机制,扩大政府购买培训服务规模,鼓励高职院校、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大师工作室等机构参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积极探索顶岗式、实训式、观摩式、订单式、孵化式和师带徒培训。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予以培训费用补助,对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残疾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以上符合同类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及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扶持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就业、培训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符合促进就业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用途规定的,从中列支,其余从残疾人事业资金列支。 四、强化监督,全面增进社会支持 (一)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各级残联及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或虚假安置残疾人就业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行业信用记录,对经过行业部门法定程序认定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共享至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优化服务,大力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一)健全残疾人就业全过程服务机制。结合我省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城乡社区服务机构跟踪残疾人就业信息管理制度,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配合做好就业对接。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中的作用。加大残疾高校毕业生帮扶力度,实施一对一跟踪服务,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残疾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 (二)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三)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大力推进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固有企业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继续开展机关和事业单位专设岗位招聘残疾人,加大基层岗位开发力度,社区工作人员等招聘岗位可预留部分名额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定期举办国有企业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探索建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四)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平台开设残疾人服务专区,为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五)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托政务服务系统,实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信息联网。建立全省统一的残疾人就业审核管理系统,实现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网上申报审核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进残疾人求职和就业信息全省互联互通,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六、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千方百计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同时要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建立残疾人就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征管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在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中,应预留一定名额,用于表彰安置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和残疾人创业先进个人,鼓励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9日 各市(州)、县(市)残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残联、财政局: 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0]293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精神,为进一步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资金支持力度,现对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超比例奖励的对象和执行标准 (一)超比例奖励对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6%比例安排具有本省户籍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人数超过 1 人(含 1 人)的,可申领超比例奖励。已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人数指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残疾人必须是在就业年龄段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超比例奖励的执行标准。 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2倍的标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超比例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 劳动合同,且工作1年以上; (三)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不包括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按规定时间申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三、超比例奖励的申领程序 (一)用人单位申报。 每年7月份,用人单位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补贴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公章的《吉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申领表》(见附件); 2.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的会计凭证;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得追索。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窗口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及时完成申报,申报工作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调取在职残疾人年审相关数据并组织入户抽查等方式,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同级残联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信息予以公示。 (四)向用人单位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拨付超比例奖励资金。 四、认真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超比例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地要根据当地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超比例奖励资金。 各级残联要科学编制年度超比例奖励资金支出预算,并加强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要及时做好政策指导,严格执行受理审批程序,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对违规发放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用人单位申领的超比例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方面支出。用人单位存在骗取、套取等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申领超比例奖励资金资格并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或实施细则,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6日 ![]() 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残疾人的就业安置,然而在大量的努力之后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依然举步维艰,很多企业选择缴纳残保金而不去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难,社会价值无法实现,心理获得感很弱,进而影响残疾人群体的生存发展,导致社会发展受到一定影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经从观念政策落地规范,逐渐成为法律制度,是残障人士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重要保障,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自强集团希望与企业一起携手,为国家残障人士就业提供便利,促进残疾人就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