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 征收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2022-05-09 10:48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 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残联、财政局、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残联、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2021〕10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核征收方式及时间 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登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或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流程见附件);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 二、统筹优化残保金征收 (一)实行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审核征收。 (四)动态监控残疾人就业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调一致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开展动态管理和监控。 (五)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主管税务机关公示后一年内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应将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得用就业援助月、全国残疾人就业宣传年、全国助残日等重要节点,通过政府部门网站、电视、报纸、APP、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广泛做好残保金政策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宣传工作。 (二)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增强服务意识,制定下发残保金审核、征收通知,明确审核和缴纳残保金时间,规范工作流程。各级残联必须做到用人单位审核信息完整、准确、有效,要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2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工作,审核信息提交税务部门后将无法更改。 (三)严格入库级次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残保金比例分成和入库级次。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财政、税务、残联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稳步开展。要按年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数据、本地区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分析、相关工作建议等,并于当年11月20日前提交。 (五)压实责任。各地要压实责任,做到残保金应收尽收。各级残联和税务部门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和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和提醒。用人单位逾期交纳的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对工作人员在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审核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