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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2-05-19 18:02

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要求,现将2022年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公告

01

审核时间




2022年5月25日至10月31日。

02

申报方式




携带2021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材料到报税税务机关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认证(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认证)。由省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或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参加认证。
逾期未参加认证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按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中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要求,现将2022年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2022525-20221031日,携带2021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材料到报税税务机关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认证(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认证)。由省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或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参加认证。逾期未参加认证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按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中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根据新冠病毒防疫工作要求,各市可自行调整集中认证时间,用人单位参加认证前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认证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3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2. 法人证书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

  4. 2021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残疾职工1-12月工资明细表;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

  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认证地点: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B

  电话:024-82619187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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