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绍兴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发表时间:2022-04-07 18:07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绍兴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8部门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3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度绍兴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绍兴市区内2021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集中申报期为4月11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 用人单位可采取网上或现场申请办理的方式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 (一)网上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搜索“按比例就业”,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系统网报端进行申报。申报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单位、残疾职工信息(填报字段参照附件1)并按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系统自动生成安置结果。用人单位如对系统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后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6)。 (二)现场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所需材料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大厅进行现场申请办理。现场申报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绍兴市区征收单位2021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证明之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 6.上年1-12月残疾人职工在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7.上年1-12月残疾人职工在本单位《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用人单位存在劳务派遣残疾人,且经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计入本单位(实际用工)的,除按要求提供以上1-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绍兴市区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1)年度》(附件3)以及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除按要求提供以上1-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绍兴市区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1)年度》(附件4)。 以上相关表格可登录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http://www.sxcl.sx.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四、注意事项 (一)请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二)劳务派遣单位于4月30日前通过现场办理方式报备本单位残疾人用工情况,包括接收单位和派遣残疾人信息,以及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下载打印电子确认书。 五、咨询电话 电话:88055509、88360710 地址:越城区城南东光路127号 邮编:312000 附件: 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 04月 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