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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政策】昆明市开展2023年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审核

发表时间:2023-03-30 17:50

【年审政策】昆明市开展2023年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审核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关于开展云南省2023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的通告》(云残发〔202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实际,现就2023年度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2022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已完成联网认证的用人单位,可于2023年9月-11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2022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申报对象:


残疾人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选择法人用户注册或登录,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建议用人单位优先选择节约时间、减少跑动次数的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办理。


(二)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无法实现网上自主申报或其他原因的,可携带申报材料到属地残联及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申报地点和咨询电话详见附件3)。


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进行法人注册账号和实名认证后(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书附二维码需提前到窗口现场申领。


2.《云南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表》原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2)


3.用人单位上年度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原件(见附件4),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5.相关数据在系统比对中出现无法核验的情况时,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可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或原始会计凭证);

(3)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4)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相关说明:


(一)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信息在认证系统内无法识别,需本人(监护人)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证件信息备案维护。


(三)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四)不同用人单位重复安置残疾人的解决情况:

1.若A单位发现张*已被B单位安置申报,系统弹窗提示“请出具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间段(中间无间断)的文书。”

2.A单位将文书提交至A单位所属残联,由残联提交至中国残联。

3.中国残联将文书发送至B单位所属残联,残联告知B单位A单位已出具文书,如有异议60日内提交同样的文书。

4.按照确立劳动时间关系先后认定。


(五)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六)如单位有招聘残疾人就业的意向和计划,可以与省内各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附件:

1.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2.《2023年云南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表》

3.县(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机构联系电话及地址

4.《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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