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残联 省税务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发表时间:2022-04-01 13:55 省残联 省税务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1131号)、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57号)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证 (一)认证对象:2021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认证时间:2022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认证期。 (三)认证方式: 1.线上认证 用人单位在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登录后,在搜索栏中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找到办理事项后选择相应的地区点击“在线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用人单位自身情况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2.线下认证 (1)各县(市、区)残联指定的认证地点进行申请办理(线上办理或政务窗口有异常情况时办理地点)。 (2)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未完成“一窗通办‘2+2’模式”改革的地区在政务服务中心原残联窗口办理)。 线下认证需提供纸制资料: ①2021年单位每月职工工资花名册; ②有效期内的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③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以上); ④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交纳社保、医保的清单(需盖社保、医保部门章); ⑤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二、申报征收 (一)征收对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缴时间:保障金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 (三)征收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应视是否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情况选择相应标准计算。 (四)征收机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五)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 1.网上申报流程:缴费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系统自动带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如缴费单位检查带出的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相符,需携带复核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残联进行信息复核并修改,经复核后再次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 2.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流程:用人单位填报《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申报系统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一致,受理申报;信息核对不一致,当场告知用人单位持复核资料到所在地残联进行信息复核并修改,再返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缴纳。 (六)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七)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然灾害减免(缓缴):申请自然灾害减免(缓缴)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并签章,携带要求减免的书面申请报告等相应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级保障金减免缓缴合议委员会核准后,予以减免缓缴。 (八)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认证系统内无法识别的用人单位,需通知本人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更新后在系统内认证。 (三)残疾人医保信息调取结果与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不同的,用人单位需到当地医疗保障局核实更新数据后在系统内认证。 (四)残疾人社保信息调取结果与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不同的,用人单位需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更新数据后在系统内认证。 (五)机关、事业单位与残疾职工无合同的需上传用人单位编制本上有安置残疾人姓名的页面。 (六)注册或登录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发生问题的以贵州省政务服务网提供的联系方式咨询。 (七)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认证有疑问的,可致电同级残联咨询(注册进入系统后有本地区残联认证咨询电话)。 (八)保障金征收等相关政策、事项有疑问的,可致电各市(州)及县(市、区)税务机关咨询。 (九)对不如实填报用人单位自身情况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获得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资格。
附件: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联网认证业务流程图
附件1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郑重承诺: 在办理 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事项中所提交的下列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隐瞒或提供的材料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信息; 2、 年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信息; 3、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信息; 4、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信息; 5、残疾人参保缴费信息; 6、发放给残疾人的工资信息。
用人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联网认证业务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