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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十大热门问题

发表时间:2023-07-07 11:55


最近很多财务小伙伴聊到残保金及相关政策,今天就简单做一个政策汇总,为有兴趣的小伙伴们答疑解惑。


问题01


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它是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问题0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个人合伙、内资合伙、港澳台合伙、外资合伙、个人、内资个人、港澳台个人、外资个人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


问题03


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答: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吸纳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对吸纳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让社会各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问题04


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答:不能,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问题05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施的方针是什么?

答: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问题06


残保金申报时,兼职、实习生,算季节性用工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问题07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劳务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计入用工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


问题08


残保金的申报缴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问题09


申报缴费中有哪些注意的事项?

答:(1)未雇佣在职职工或未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2)享受政策减免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申报。


(3)2022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不需进行申报(包括零申报)。


问题10


保障金有哪些减免政策?

答:(1)工商注册登记未满 3 年、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 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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