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关于征收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发表时间:2022-04-11 16:44 关于征收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单位缴纳的资金。 一、征收依据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由税务机关法定征收。 二、征收范围 凡属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均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本年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期为上一年度,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总额计算。 应缴保障金数额=(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 自2022年12月31日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年审程序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到五大连池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市第一人民医院西侧厢房楼)进行年审, 2022年年审时间从3月1日至10月31日结束。用人单位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审核人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合格后由用人单位将相关信息录入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系统,残疾人就业服务站审核通过后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单位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号码。 2、单位职工花名册。 3、上年度3月、6月、12月职工工资发放表。 4、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 5、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编证明或服务协议)。 6、为残疾职工缴纳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7、上一年度银行工资流水明细。 以上材料盖用人单位印章,逾期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咨询电话:6314699 13614566655 国家税务总局五大连池市税务局 五大连池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