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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计入“管理费用”您还不知道吗?一文了解残保金!

发表时间:2021-09-18 15:41作者:自强集团
残保金计入“管理费用”您还不知道吗?一文了解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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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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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残障朋友 寻发展 谋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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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残保金,可能有很多人都不了解,但是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却一定要熟知此概念,这是企业应履行的重要社会责任。


首先,先跟大家普及一个残保金在税务上的基础知识:


因为财会2016年22号文的出台,出现两种说法:


说法一:残疾人保障金和教育费附加是一个性质,属于税务局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可以计入税金及附加。


说法二:以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没有包括残疾人保障金,改为税金及附加后,文件描述只明确增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没有增加其他项,所以不应该计入税金及附加,还是按照原来的口径,计入管理费用。



那么,关于残保金到底该计入税务哪项费用中呢?以下财政部给出了明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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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网站予以明确回复:残疾人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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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残保金到底属不属于强制税收,我们要了解的重点内容有哪些呢?今天给大家做了一个简单汇总,10个问题全方位解答您的疑惑!


Q
一、什么是残保金?
A

残保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笔资金是国家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保障的一笔专项资金。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Q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哪些残疾人?
A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就业年龄段指男16-60周岁、女工人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



Q
三、残保金的征收比例是多少?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Q
四、残保金的计算方法?
A

以当地比例为1.5%为例。


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例如:


甲公司在2020年在职职工100人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0万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0人(未安排)


需要缴纳保障金为:


(100×1.5%-0)×100,000×90%=135,000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Q
五、残疾人员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定要工作满一年吗?
A

可不满一年。


雇佣月份可累计计算,总数满足须雇佣月份即可。


如:


企业在职职工:50人

征收比例:1.5%


需雇佣月份为:


50×1.5%×12=9月


则此企业需要累计雇佣1个残疾人,累计9个月便可完全减免残保金



Q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怎么来的?
A

【财税〔2015〕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平均人数计算


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Q
七、外聘的劳务工,是属于在职职工吗?
A

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集团单位(有分支机构的),残疾人用工一般计入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时,计入至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且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明细表(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Q
八、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填报?
A

税务局答复: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Q
九、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有什么后果?
A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


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Q
十、如何申报缴纳残保金?
A

1、以北京为例,登录当地税务局官网,点击:"我要办税”图片


2、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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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征缴期内,点击"按期应申报",即可看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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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也可在“其他申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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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点击即可进入填报页面,填写相关数据即可自动生成残保金加纳金额,点击申报即可完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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